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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1998-06-18 来源:光明日报 人民日报记者 朱剑红 新华社记者 李安定 我有话说

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住宅建设工作会议于6月15日至17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温家宝指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他强调,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做到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

会议指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住房建设既有很高的产业关联度,又有广阔的市场,可以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当前,推进这项工作对于扩大国内需求,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发展的目标,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住房这一城镇居民生活中最大的消费品,目前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进入市场,市场机制不能在住房建设、分配、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影响到其他改革的进行。同时,随着人民生活从温饱向小康迈进,城镇居民的消费需求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住房消费水平的提高逐步成为人民生活改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适应这种形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

会议提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方向,紧紧围绕建立住房新制度的目标,同时要从现实条件和可能出发,着眼于把大的关系理顺。为此,要把握好四个重点:一是改革城镇住房分配体制。从今年下半年起,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鼓励职工利用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购房,银行通过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积极支持职工购房。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按规定将财政、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帮助职工购房。对现有住房的改革,要按照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稳步推进,继续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租金的改革一定要充分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二是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的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群众对住房的需求。对收入较高的家庭提供档次较高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价;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的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要努力提高住房投资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投资的比重,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供应。现在一些大城市住房价格普遍过高,价格构成不合理,地价太高,费用过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过大,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要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控制开发利润,尽可能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空置商品房的消化工作。三是扩大金融服务,促进住房商品化。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都可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要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规模。四是有步骤地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要健全住房交易法规,建立市场准开、准入制度,经过试点,逐步发展。

会议指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到每个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充分考虑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使改革获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健康向前推进。会议强调,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因地制宜地组织实施。这次会议主要确定总体思路、目标和原则,各地要把握好大的政策界限和原则要求,同时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分别组织实施。改革的步骤和进度包括具体出台时间,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决定。各地在房改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有了一套适合本地区情况的房改政策和具体办法,当前主要是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的总体政策目标,继续深化、改进和完善。

会议强调,严肃纪律,制止和纠正房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直接关系到房改工作的成败。为此,一定要注意处理好房改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严肃纪律,强化管理,规范操作,保障房改的顺利进行。对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低价超标购房、公房私租等以房谋私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清查,严肃处理。

会议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这项工作顺利推向前进。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各地区计划、财政、建设、房改等部门的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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